河北石家庄民警在某小区巡逻时,发现某个私家车打着双闪,音乐声音开得超大,发现车内的一名醉汉在呼呼的大睡。后经了解,醉汉名为阿健,经过检测,醉汉体内的酒精浓度达到了每100毫升185毫克,当即被作为酒驾的判罚。可是阿健却表示不服,立马申请了行政复议,被驳回后又将交警告上法庭。 据了解,民警在小区内发现这辆车时,音响声音超大,严重的扰民。而且车门被反锁,民警立马将车内的阿键叫醒,发现其满身酒气,可能涉嫌酒驾,立马通知交警前来处理。经现场呼气检测,阿健体内的酒精浓度为100毫升159毫克。 阿健虽然签字,但表示有异议。之后阿健又被血检,经过显示为100毫升185.79毫克。于是交警按照流程对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,吊销案件的机动车驾驶证,并对阿健的危险驾驶立案侦查。而阿健却说,自己是将白酒倒进了空的矿泉水瓶后在车内饮酒,之后就喝高了,又在车内休息,为了害怕睡着后着凉,所以将车就启动了,但是并没有驾驶。交警也在现场发现了矿泉水瓶,里面还有大约1/3的白酒。在法庭上,对于阿健的说法,交警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以及现场视频。 一,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以及血检结果均显示阿健已经属于醉酒状态。 二,执法视频显示,阿健当时在车内睡觉,车子开了双闪,车内放着音乐,完全符合驾驶机动车后停车睡着的情形。 三,交警和阿健还有一段对话,交警问阿健在哪里喝的酒,喝了多少,阿健表示在附近的一个饭店喝了二两,觉得路熟就开车回来了。 四,阿健所说的一人将酒放在矿泉水瓶内并喝醉了,然后在车内睡觉,与常理不符。 五,阿建所谓的在车内饮酒之后又因天气冷启动了机动车取暖,其在醉酒状态下启动机动车操作,对公共安全已经产生了潜在的危险性,很可能因操作不当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,完全符合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和初衷,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案件的请求。 法院在审理了相关证据后认为,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,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,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,安全驾驶,文明驾驶,饮酒,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,或者过度的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同时,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。 也就是说,如果能够证明阿健醉酒驾驶机动车,交警对案件作出判罚并无不当。可是回到本案的性质,由于属于行政诉讼,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第34条的规定,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,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。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,视为没有相应证据。法官在审理了相关的证据后发现,虽然交警能够确认阿健在车上醉酒睡觉,但是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阿健醉酒驾驶过机动车。对此,交警说自己提供的执法视频中显示,阿健曾经承认自己在附近的一个饭店喝酒,而且因为距离较近就将车子开了回来。法官却说,当时阿健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185.79毫克,处于醉酒状态,其神智不能达到正常人的判断标准,且刚刚被叫醒,言语还模糊不清,不能仅凭原告模糊意识中的模糊字眼认定原告醉酒驾驶的车辆行为。并且阿健对现场的执法笔录在签字时也写了有异议,因此法院以交警提供的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案件存在醉酒驾驶行为,撤销了交警对案件的处罚。 到底有没有醉酒驾驶,阿健自己心里最清楚。虽然法院撤销了交警的处罚,但是广大驾驶员还是要谨记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呀,各位老铁,对此您是怎么看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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